对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有以下几项规定:
(1)标志的使用。体系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应按体系认证机构的规定使用其专用的标志,不得将标志使用在产品上,防止顾客误认为产品获准认证。
(2)通报。证书的持有者改变其认证审核时的质量体系,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体系认证机构,体系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定。
(3)监督审核。体系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者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,以使其质量体系继续保持。
(4)监督后的处置。通过对证书持有者的质量体系的监督审核,如果证实其体系继续符合规定要求时,则保持其认证资格。如果证实其体系不符合规定要求时,则视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,由体系认证机构决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或撤销认证资格,收回其体系认证证书。